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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餐馆无资质卖拍黄瓜被罚5千元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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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池州一家餐饮店老板称自己开了一家小饭店,因为门面太小,于是做起了外卖生意,谁知道因为卖“拍黄瓜”,被市场监管部门罚了5000元,希望各位同行注意,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与此同时,包括合肥多家餐馆因在外卖平台上售卖拍黄瓜被处以了5000元的罚款。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回忆了事发经过,一位游客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自己在外卖平台上购买了“拍黄瓜”后,吃了闹肚子,于是对涉事餐厅做了警告处理,可是举报人不依不饶继续投诉,最终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决定对涉事餐厅处以罚款5000元,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

  【大兵叔叔说法】

  为何餐馆卖拍黄瓜竟然被处以了高额的罚款?

  事实上,由于餐馆售卖的拍黄瓜是冷食餐饮,冷食餐饮不同于热饮,由于冷食在制作的过程中,容易滋生细菌,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要求相对较高一些,即需要单独的厨房,设置单独的区域专门做冷食,这样的做得目的也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

  同样,由于要设置专门的冷食区域,就需要单独的设备进行验收,而一些较小规模的餐饮店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就无法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是要被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但是,如果是食品小作坊,俺么就要接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因此,其处罚上就要看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了,事发地是在合肥,那么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对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样,尤其是餐饮店的小老板们一致怀疑自己遭到了职业打假人,可是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因为举报人确实实际消费,送货和使用,而且没有额外诉求,因此就无法认定。

  当然,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了食品后,出现身体不适,一定要第一时间取证,到医院进行化验,再将此事举报给市场监管部门,以此确认自己吃饭后不舒服与餐饮店提供的食物是否具有关联。

  其实,作为餐饮店,也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不应仅仅为了赚钱,而忽视了对食品的安全。

  “饭店卖个拍黄瓜,凭什么罚款5000元?”安徽合肥,一男子是个本本分分的生意人,为了赚钱养家糊口,便在九华山底下开了一家饭店。

  由于饭店门面较小,利润较低,男子思虑过后,便做起了外卖市场,可万万没想到,正是因为这次创新,让男子被罚款5000元。

  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难道是男子的饭店不健康?

  其实不是!

  据男子声称,夏天到了,大家点外卖都喜欢顺带一份凉菜,而凉菜中最惹人喜欢的就是拍黄瓜,而男子之所以被罚款,也正是因为这一份平淡无奇的拍黄瓜。

  开业一个月后,男子被一名顾客举报到了县城的市监局,理由是卖的拍黄瓜不卫生,导致自己的肚子不舒服,市监局考虑到男子的情节轻微,遂对男子作出警告的处分。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举报者不依不饶,继续举报到了市一级的市监局,坚称要严惩涉事男子,最终,市监局依照法律规定,对男子罚款5000元。

  男子觉得对方是职业打假人,遂向执法人员提出了异议,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举报者并没有多次投诉的行为,所以很难认定其故意打假。

  而与男子类似被罚款的,还有几家店铺,无一例外,都是在网上卖拍黄瓜所致。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1、这可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饭店卖凉菜是很正常的事,为何偏偏会被罚款5000元呢?

  有网友猜测是凉菜的质量不行,导致乘客出现了疾病,也有网友质疑,是不是为凉菜中吃出了虫子......

  但事实上,就本案中饭店被罚款的原因,还真不是上述原因,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没有冷冻类食品。

  也就是说,上述店家都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38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处罚。

  上述意思就是说,如果在网上销售食品,比如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就必须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销售,否则就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的规定处罚。

  以本案为例,虽然店家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许可证范围上没有冷冻类食品销售,而因为拍黄瓜属于凉菜系列,即冷冻类食品,所以男子留违背了上述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考虑到店老板的犯罪情节轻微,市监局最终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有网友认为,对于小饭店来讲,确实不知道卖个拍黄瓜还要专门的经营许可,所以不应当罚款;

  也有网友认为,冷冻类食品容易引发腹泻等不良疾病,所以有专门的许可也符合大众的认知,因此应当支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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