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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强奸未遂杀人服刑22年喊冤 有可能会是破案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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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冤枉!我没侵犯她,更没有杀她,就是把她打晕而已。”河南周口,谢哲海因为“强奸未遂后杀人”,服刑22年,这件事究竟是不是真的呢?谢哲海如今出狱后仍在不断“申诉”、“喊冤”。因为他说自己父亲已经85岁了,并且有病在床,他不想让父亲在临死之前还看到他带着罪名,所以他就一直在申冤洗白。也许这就是她人生最重要的事情吧!

  毕竟这个事情过去这么久了,看似很简单的一件事。实际上是很复杂的。据了解到,当时从判决书判决的时候是说:谢哲海埋伏在路边,欲侵犯女青年,遭到女青年反抗后恼羞成怒,用一根压水井上的铁井杆将该女子打死。那么到底是不是他打死了这个谁都说不清楚,但是判决书上判他无期徒刑。

  当时发生这件事后,带走了18位男青年进行调查,但是他当时是在路边凑热闹的,可是没想到这件事情却全部推到他头上来了,并且当时抓他进去的时候也是被打迷糊了,所以才认罪了口供,但是在监狱里面,他天天都喊冤,并且不服从监狱的管理,一直到出狱还是不停的申诉自己的罪行。

  那么,这件事情已经隔了这么久了,已经20多年,到底能不能翻案呢?这个谁都说不清楚。按道理来说,如果当时有一点证据不明确的话,那这个案件都不会停留在25年后再拿出来说了。不过这样的事情最重要的是看律师怎么样收集证据,哦,在哪个角度进行切入?这样子的话,有可能会是破案的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也就是当时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这件事情已经隔了这么久了,但是我觉得也应该重新调查清楚,如果她真的是清白的话,那也应该还他一个清白,并且给人家一个交代,否则,他在大家的眼里,还有他父亲的眼里,就是犯罪人。

  26年前,25岁的谢哲海被控故意杀人,获无期徒刑。法院认定,案发当时,谢哲海欲对一女青年不轨,遭反抗后,用铁井杆将女子打晕,致其死亡。#男子被控强奸未遂杀人服刑22年喊冤#

  对此,谢哲海不断喊冤,他说,事发当天,他去朋友王某家喝酒,出去看了戏,随后又回朋友家睡觉。睡梦中,被争吵声惊醒,他想去看看,但被王某阻止了。后来又被吵醒,这次,他出门看了,看到一个头上淌着血的女子,被抬进诊所。

  第二天,谢哲海就被警方带走了,不久又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随之而来的就是被提起公诉、审判获刑。此后,谢哲海不断申诉,好在天不负,河南高院决定再审谢哲海的案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案件至今尚未开庭。

  谢哲海究竟有没有杀人,只有他自己清楚,如果确实杀了人,按照常理,命保住了,理应服判,或者认为量刑太重,但他却一直喊冤,因此,从情感上讲,我倒是倾向于认为,谢哲海没有杀人行为。

  当然,一切都还得回到法律上,最终是得回到证据上。要认定一个人有罪,对证据有着很高的要求,毕竟关乎一个人的自由,乃至生命,只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可以作出有罪认定。

  法院认定谢哲海有罪的证据是什么,我们难以知晓。但根据看过案卷的谢哲海的律师说,尽管谢哲海有有罪供述,但存在反复,“现场没有谢哲海的脚印、手印,凶器上也没有他的生物痕迹,就连定案的‘带血白衬衫’也根本没有找到。”

  如果连行为人去过犯罪现场、使用过杀人凶器都无法证明,那就很难说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认定一个人有罪,口供不是最重要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只有口供,但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作出有罪判决;但是,如果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一个人有罪,就算没有口供,也可以作出有罪判决。

  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根据疑罪从无或者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精神,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而不是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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