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孩山中走失3天被找到 父母发声 孩子被幸运在一座山冲里找到
当家里人心急如焚地找孩子,却有人想借孩子发财,说孩子在他手里,交50万放人,这样的人真的是其心可诛。
孩子在山中自己待了3天3夜,这得受多大的罪呀,孩子被蚊子咬得浑身都是密密麻麻的包,不但脚受伤了,还脱水了,不过孩子还是命大,经过这么多人的搜救,孩子的身体并无大恙,真的是万幸。
8月9日下午,梧州藤县塘步镇塘村一名叫李卓城的男童在玩耍时不慎走失,当地三百余人在周边山区进行地毯式搜索。
三天过去了,等所有的人都不抱希望的时候,8月12日,走失的小卓城终于在一山冲内被找到,在草丛中找到孩子时,他的精神状态还不错,还在玩弄花草。
经警方确认,发现男童的地方距离孩子家约一公里左右,男童从一条泥路上滚下山坡。不存在猜测的人为拐卖等情况。
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插曲,当孩子家人和当地的好心人心急如焚地找孩子时,网上却有人拿孩子说事,想借孩子发一笔财,利欲熏心,想钱想疯了:说孩子在他手里,交50万放人,这样的人真的是其心可诛。现在这个人被找到并刑拘。
想想这个孩子也受了不少的醉,虽然只有短短的三天时间,但是对于一个只有三岁的孩子来说,又是非常的漫长,他孤身一人在山冲里,不但忍饥挨饿,还被各种蚊虫叮咬,到了夜晚还要经受黑暗的考验,这要是一个成人也得感受到恐惧,更何况是孩子了。
俗话说,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希望这个孩子经历了磨难后,未来变得越来越好。
广西2岁男童失踪超68小时后被找到,有人试图借此骗财:称给50万放人!警方已将其刑拘。
8月9日下午一点半,广西梧州,藤县塘步镇塘村大村,一同村妇女看到年仅2岁的李卓成独自一人在哭,便想送他回家遭到拒绝。
村民不放心,跑到男孩家告诉其奶奶,等孩子奶奶再来已经没了孩子的踪影,多方寻找依旧无果。随后报警,当地村民和大批警察投入寻找。
搜遍了附近山头,依旧没有孩子的身影,孩子失踪已经超过了四十八小时,不得不让所有的人为之紧张。
昨日人们在某山头发现了男孩的衣服,这让人们看到了一点希望,搜索继续在展开。但就在此时,有人却在此时通过网络称“孩子安全,给50万就放人”。
经过68小时的不懈努力,孩子被幸运在一座山冲里找到,并且除了蚊虫叮咬,并无其他大碍。警方通过调查发现系假的,对发布虚假信息的人进行抓捕。
@法律有道
一个2岁孩童在大山之中走失68小时,没吃没喝,能够生还,真的是幸运,也是奇迹。
孩子找到是“失踪事件”的一个阶段性段落,与此同时,有几个问题还需要调查和处理:
1、孩子是如何“失踪”的?这将决定着有无刑事犯罪存在。
(1)如果孩子是自行走失,走进了山中,导致走失68小时。这当然就不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纯属意外事故,是监护人过失所致。
(2)如果孩子是被人带走丢进大山之中,性质则完全不同,那么此人就明显的属于故意为之,并且这种故意倾向于“杀人”。
为什么说倾向于“故意杀人”?
从被害人的年龄仅2岁,反映出其自救能力几乎没有;从丢弃的地点看,大山之中荒无人烟,得不到食物和水,甚至面临野兽虫蛇侵害。这些客观情况,足以看出一个2岁孩子在此种情形下,具有导致死亡的极大可能。
而作为一个正常人应该知道、应该预见这种结果。所以,如果孩子是被人故意丢弃山中,那么行为人很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则应按照《刑法》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于网络上宣称“给五十万就放人”的人,他的行为则涉嫌“诈骗罪”。
有人说为什么是诈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我们从两罪的犯罪构成比较:
(1)两者主观目的是一样的,都是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但两者犯罪手段不同:敲诈勒索罪使用的是“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而诈骗罪则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
(3)获得财物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吓威胁,被迫交出财物;而诈骗罪则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被害人因陷入错误认知而主动交出财物。
综合上面几点来看,发布网络信息的人,并没有实质性的恐吓、威胁,都是其编造的虚假事实,企图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而交付财物。因此,对该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更为合适。
另外,虽然该行为人并没有诈骗成功,但他已经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诈骗数额达到五十万之巨。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量刑方面:依据《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五十万已经属于数额巨大,对该行为人按照诈骗数额巨大未遂进行量刑。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3、最幸运的是孩子找到了,孩子安然无恙。但要是查明有违法犯罪,就必须从严处置。
另外也提醒所有家长,对于未成年人、幼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莫给孩子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