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坠楼男子砸中身亡 家属发声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据头条热榜消息,警方通报四川乐山跳楼砸中路人致跳楼者和一名路人当场死亡事件,跳楼者被证实是一名55岁男子,被砸中的路人则是一名53岁女子。
面对热点,保持冷静。我们来看看这个事件背后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知识?
【律师视角】
1.跳楼者如果涉嫌犯罪,还会继续被追究吗?
本案跳楼者,根据通常人的判断,明知跳楼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路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仍然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间接故意,该间接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受伤的后果,有可能会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算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如果跳楼者没有死亡,他有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跳楼者已死亡,这种情况在我国法律上还会不会被追究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据此,本案中即使跳楼人涉嫌犯罪,也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2.关于民事赔偿,谁来为被砸死的路人买单?
如果跳楼的人是未成年或者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追究监护人监护不力的责任,因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跳楼者是53岁的人,如果是一个正常人,就不涉及到监护人的责任问题。
如果这位跳楼者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人,将由他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跳楼已经死亡,那么他生前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变成他的生前债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去世后,他的生前债务由他继承人以继承遗产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遗产范围,继承了没有法定义务。
此时,如果这个跳楼人没有足够的遗产,将意味着被砸中的路人的亲属,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得不到足额的赔偿。
3.关于民事赔偿,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是否应当对被砸死的路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上面这个条款,虽然规定建筑物发生高空坠物导致他人损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有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这里面的高空坠物是针对的“物”而本案坠落的是一“人”,是否适用该条款,值得讨论。
对于这个事件以上几个法律问题,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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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乐山,发生一起坠楼砸中路人致死案。8月12日20时许,市中区通棉路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当晚20时,55岁的男子张某华因感情纠纷从该小区某单元楼顶楼坠楼,砸中路人53岁的女子周某平,经医护人员现场确认,两人均当场身亡。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线看法#
俗话说:人倒霉鬼吹灯,放屁也砸脚后跟。53岁的女子周某平经过一幢楼下,没想到被恰好在此时从楼顶坠落的55岁男子张某华砸中,高空坠物尚且能够致人死亡,一个100多斤的人从高楼坠下,砸在人身上,其分量可想而知,最终经医护人员确认,二人均当场身亡。
案件已经发生,涉及一些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如果男子是自己跳楼自杀,砸中路人,其造成他人身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己跳楼自杀,这是不幸的,但路过的人更为不幸,是被男子跳楼行为砸中受伤死亡,那么男子就是不法侵害行为人,如果男子生还,不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据报道,经医护人员确认,男子也已当场身亡,其本人无法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本人如果有财产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具有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死亡,且他的继承人继承了财产,那么由其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只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财产,则继承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从遗产里直接赔偿受害人即可。”
所以,男子的继承人应当在在可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余部分才可以继承,以此来弥补男子的行为对被害女子造成的损失。
第二,如果男子是由于刑事案件被其他人推下楼,砸中路人,那么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对被砸的被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男子是因为刑事案件,被犯罪嫌疑人推下楼,那么,虽然女子是男子砸中的,但并不是其有意砸死女人,而在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承担二人死亡的全部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赔偿责任。
从新闻报道看,55岁的男子张某华因感情纠纷从该小区某单元楼顶楼坠楼,看来是因为感情纠纷跳楼自杀,那么造成女子被砸中死亡的后果,应当从其可继承的财产或者遗产中对女子家属进行赔偿。